创业

上海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鼓励大众创业

时间:2015-03-31 15:50:03 点击:598

为了进一步鼓励投资与创业,降低市场准入门槛,23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办法》已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除企业外,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其他市场主体参照执行。

  企业住所登记的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企业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可能存在的违反法律、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应当加强后续监管而非在事先准入上限制。因此《办法》最大限度地降低住所本身的登记要求:除了违法建筑、涉及安全的专用部位不可作为住所,居民小区会所应符合规划或经一定比例业主同意以外,其他非居住用房均可以作为企业住所;城镇居住用房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手续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后,也可以作为企业住所。

  为进一步释放场地资源,破解制约投资的创业场地资源瓶颈,《办法》规定了“集中登记”和“一址多照”等的内容。“集中登记”允许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指定非居住用房为集中登记地,供从事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住所。在集中登记地的企业或者企业间有投资关系的,其相关住所登记可以“一址多照”,即一个门牌号或者室号可登记为多个企业的住所。

  住所的规范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管理问题,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为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改革方案》提出的“宽进严管”的要求,《办法》明确了各政府部门依职权对企业住所进行监管。其中,根据投诉举报或者通过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发现企业登记住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企业住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考虑到上海市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社会管理要求的不同,《办法》授权区(县)人民政府制定住所登记管理细则。区(县)人民政府既可以明确本区(县)特定的住所使用证明,也可以对集中登记地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还可以在《办法》的框架下对住所的登记管理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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